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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前沿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    发布时间:2020-05-04        文章来源:        浏览:

    前沿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
    为进一步加强前沿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,规范和完善前沿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,提高决策的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保证党和国家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贯彻执行,保证学校和前沿院工作顺利实施,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前沿院工作实际,将前沿院党政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规定如下:

    一、议事范围

    (一)研究前沿院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方案与措施;

    (二)研究前沿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学科建设规划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、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和废止

    (三)研究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对外合作、国际交流、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    (四)研究岗位设置、岗位聘任、人才引进和培养、干部人事调配、晋职晋级、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    (五)讨论审议前沿院财务预算和决算等重要财务事项,并定期通报前沿院收支等情况。包括年度各部门的经费预算、收入、大额经费使用、大型设备购置、办学资源调配、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;讨论并决议前沿院房产、水电费、设备使用的管理与使用办法;

    (六)研究前沿院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文化建设、师德建设、工会、教代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    (七)研究前沿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措施;

    (八)通报各研究院领导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,解决面临实际问题;

    (九)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;

    (十)其他重要事项。

    二、会议组织

    (一)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,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。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。

    (二)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前沿院院长、党委书记或常务副院长、常务副书记主持。

    (三)前沿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、党委书记、常务副院长、常务副书记、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等组成。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,可确定各研究院首席科学家或执行院长、工会主席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
    (四)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履行请假手续,并在会前提出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。会议纪要由前沿院办公室负责整理

    三、议事程序和规则  

    (一)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整理,报院长和党委书记、常务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共同研究决定。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,需要进行决策的议题,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,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,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。

    (二)提交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,前沿院党委和行政要根据职责分工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,并提交会议讨论审定。需要形成文字材料的会议议题,应由前沿院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。

    (三)开会时,先由有关领导逐项汇报提交的议题内容,与会人员发表个人意见,充分研究讨论形成决议。

    (四)议事采用回避制,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的,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,其个人意见可通过其他成员在会上反映。

    (五)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,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,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。

    (六)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,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,任何人不得泄密。

    四、会议表决

    (一)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,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。表决时,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,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可计入票数。

    (二)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。

    (三)会议主持人归纳出结论性的意见,提出表决的方式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逐项表决。

    (四)与会人员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,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得匆忙决定,应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,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,请求学校裁决。

    五、决议执行

    (一)会议作出的决定,由各分管领导按分工落到实处,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和处理。办公室负责各项决定的督查督办工作,并及时院长、党委书记、常务副院长、常务副书记反馈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
    (二)会议作出的决议,需要形成文件的,经前沿院院长、党委书记、常务副院长、常务副书记审定后印发;需要向校党委、校行政报告的要及时报告。

    (三)会议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前沿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。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、新问题,可建议重新进行讨论;在前沿院党政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,不得有任何与前沿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相违反的言行。

  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